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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商品条形码代表什么?

作者:http://www.jhtxm.cn 时间:2022-11-28 08:38:01

由于许多厂家,在寻找标签金华条形码打印机的时候,往往不知道什么品牌什么规格才是真正需要的,加上销售商为了自己的利润,往往推荐一些利润高,但是不一定最适合的产品,因此造成有些公司往往购买一些不适合自身状况的产品。那企业该怎么选择适合的条码打印机?带您详细了解。

1.使用负荷一般来说,条码打印机主要区分为商业型与工业型两种:商业型适用于办公室、小型服装厂等印量比较小的场合,商业型的条码打印机所采用的机械结构主要以塑料组成为主,在价格上有相当的优势。工业型则考虑了大批量印刷及严荷的工作环境的需要,通常工业型的产品更多地采用金属部件和更高的配置,耐用性和稳定性大大优于商业型产品,打印速度也要快得多。使用负荷也没有一个十分精确的分界线,根据我们的经验和一些资料介绍,每日工作量最大不大于4000张,平均每天1000张左右的标签打印量可以考虑商用型的机器。当然,同等负荷下选用工业型打印的使用寿命会更长一些。

2.打印精度条码打印机按打印精度来区分,主要有203dpi和300dpi两种,300dpi的价格大约要贵45%左右。一般而言,如果您主要用来打印不干胶标签,可以采用203dpi的机器;如果您主要用来打印服装吊牌和水洗标的话,我推荐您最好购买打印精度在300点的机器,因为水洗标的打印效果不如不干胶和吊牌纸的效果好,尤其是在打印一些比较小的文字和水洗符号时,如果是200点的机器打印清晰度会比较差或者看不清楚,而且字迹容易脱落,污染衣物。

3.打印方式条码打印机从印刷原理上分为热转印和热敏两种。热敏打印机传动机构简单,直接作用于热敏纸,字迹保存时间较短,适用于零售业等即打即用的领域,如打印电脑小票。而热转印打印机通常也可以转换成热敏方式打印,通用性更好。热转印是通过打印头上的高温将碳带上的碳粉转印到介质上,字迹保存时间较长久,因此应用也比较广泛。

4.维修服务条码打印机专业性比较强,选择供货商应该充分考虑供货商的专业背景。专业培训:通常由供货商对直接用户进行比较专业的培训,除操作培训外,还应该介绍日常维护保养,简单的故障排除等。专业维修:应该能够提供本地化的维修服务,条码打印机打印头属于易损件,通常2~3年需要更换,这也需要定期联系专业人员提供打印头保养服务,否则也能影响打印头寿命。后备服务:在设备需要返厂维修时,应该提供后备设备,保证生产不受影响。耗材供应:应该能够及时供应客户所需耗材,能够为客户的特殊需要提供专业指导。

5.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实际工作需要打印大量来自于数据库的数据,最好选用内存比较大的工业型产品;如果数据库中的信息包含汉字,则要考虑选择可下载汉字到机器内存中的机型。如果打印的介质品种比较多,特别是打印吊牌、间隔式标签纸卷,必须选择传感器可以移动的机型,方便灵活定位。另外,还要考虑打印介质是否需要附加的支架等细节。

当你去超市买东西准备付款时,收银员就会拿起扫码枪对准商品金华条码一扫,商品的名称、价格等信息就会出现在收银员电脑里。

稍微留意一下,你就会发现,我们生活中使用的用品中几乎都带有这样的条码,但却很少有人知道它有什么含义。商品条码变成了很多人生活中“熟悉的陌生人”,这个商品条码到底有什么神秘之处?

让小编来为你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收银员通过识读设备扫描商品外包装上的商品条码,识读设备自动提取该商品条码上的产品代码,并以该代码为关键字索引,从后台数据库中提取相应的产品信息,然后以价格的形式表现出来,便能快速的进行结算。

除此之外,商品编码也广泛应用在这些领域里,物流、电子商务、医疗卫生、食品安全。

条形码最早出现在40年代,但是得到实际应用和发展还是在70年代左右。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常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和白条排成的平行线图案。条形码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

1948年,伯纳德·塞尔沃还是费城煤气科技学院的一名研究生。一次,他无意中听到当地一家连锁超市的总裁恳请院长发明一种可以在收银台处自动记录商品销售的方法。院长认为这是异想天开。但塞尔沃和他的朋友兼研究生同学约瑟夫·伍德兰德决心尝试一番,并且相信这会让他们发大财。

首先,塞尔沃想到可以通过使用紫外线照射使墨绘图形发光的办法来实现。问题是颜料太贵、不稳定且易涂污。接下来,他试着创造一套用来标识的盲点系统。但在将盲点系统标注进货物时困难重重,且经常损害货物。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塞尔沃决定用莫尔斯电码,这是一套由塞缪尔,莫尔斯发明的由点和线组成的符号系统。不久,塞尔沃想到可以将莫尔斯电码中的点线设置成粗细不一的条纹。这个想法后来成了各种金华条码的最基本构想。

由于当时的技术限制,条形码一直没有普及开来,到了20世纪60年代,伍德兰德已经成为了IBM的工程师,他并没有放弃自己年少时的想法,而是不断说服IBM投资研究条形码。这时,激光和计算机已经问世;前者可以轻而易举地穿透条形码,后者可以快速且准确地读取、存取和处理条形码上的信息。终于,大约在1969年末,IBM指派乔治·劳雷尔研究如何制作超市扫描仪和标签,伍德兰德也在这一项目之中。劳雷尔开发了一种可以数字化读取代码的扫描仪。他还在条形码中使用条纹图案,而不是此前伍德兰所使用的圆圈图案,因为事实证明后者不适合印刷。经过将近四年的艰难研究,IBM终于推出了一种既易于打印同时也能有效传递信息的长方形条形码。这种条形码最终得到了当时的符号选择委员会的认可,被命名为标准商品码UPC(UniformProductCode)。1974年6月26日,世界上第一个条形码扫描器被安装在俄亥俄州特洛伊的马什超市里。第一件被扫描的商品是10包箭牌的多汁水果味口香糖。这包口香糖如今已被美国历史博物馆收藏。

条形码最开始进入中国,并非用于零售业,而是用于邮政系统。根据知网显示,国内最早一篇关于条形码的论文出现在1979年,发表在《中国邮政》的“国外技术动态”一栏,内容是对于条形码及其识别系统这技术的介绍。

接下来的几年中,条形码在我国的应用区域逐渐扩展至图书馆、医院以及商品零售业。198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物品编码协会。“八五”期间,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也将条码技术作为重点推广应用的10项工作之一。1991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1991年6月开始筹建国家条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991年05月首批五项条码国家标准发布实施;1992年06我国第一家POS系统问世,这才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使用商品条码。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金华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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